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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涉案金额
释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巨额”;骗取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巨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保障情况,分别认定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单位诈骗的“数额在2000元-4000元”、“3万元-5万元”范围内,并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应当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秘密盗窃罪是盗窃罪成立的前提,也是区分抢劫罪、抢劫罪、诈骗罪等侵犯财产罪的关键。所谓秘密盗窃,是指行为人通过财产所有人、保管人或者侦查等手段,将他人财产秘密拿走的行为。这里我们要注意两点:
    

(1)秘密其实不一定是未知的,主要是演员自以为的秘密。因此,财产不明的事实,或者财产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已经发现但行为人认为没有发现的事实,或者行为人在财产所有人或者保管人不在的情况下,在他人面前公开占有财产的事实,都属于秘密盗窃;(2)方法很多窃取秘密,但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型,即常见的入室盗窃、扒窃等,其特点是赃物在空间内移动;另一种是特殊型,如利用电脑盗窃、盗取他人电码等,其特点是赃物在空间内不移动。
    

2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可以是合法财产、违禁品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房地产本身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但房屋门窗、砖瓦等被拆除或者与房地产分离的物品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另外,盗窃罪的具体客体不是盗窃罪,而是相关犯罪。
    

3本罪的犯罪形式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错误地将自己的人格作为自己的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本罪。原则上,私自拿走他人使用或者保管的财物,不构成本罪。但是,抢走自己被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收缴的财物的,应当以本罪论处。
    

4该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单位有关人员以谋取单位利益为目的实施盗窃,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为构成本罪,必须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盗窃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多次盗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盗窃一年或三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可以构成本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确定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主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标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价值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上的公私财物。在这里我们要注意三点:一是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际盗窃的财物的价值数额。信用卡被盗使用的,根据行凶人盗用信用卡后的使用金额确定盗窃数额;二是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确定上述范围内的地方执行标准,执行地方标准;三是盗窃金额以人民币计算。盗汇的,按照盗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售汇价格计算。
    

2上述数额标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限度,虽未达到,但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界定为盗窃: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残疾人财产的;(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同时,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盗窃:
    

(1)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2)全部犯罪退还赃物和赔偿金;
    

(3)主动投案自首;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享或者少领赃物的;
    

(5)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产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依法有序办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产,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采取查封、拘留、冻结、扣押、扣押等方式,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受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资金,(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淫秽物品、毒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四)能够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和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性的其他货物、文件。第三条对涉案财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办案与管理分开、来源和去向明确、依法及时处理、充分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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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2:2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