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无效的金融文件是什么罪 |
释义 |
1、 使用作废的金融文件是什么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仅规定了伪造、变造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两种行为方式。那么,除了这两种方式之外,其他利用财务凭证进行诈骗的方式是否构成财务凭证诈骗呢?比如,如何认定行为人使用“无效财务凭证”或“冒用他人财务凭证”的性质?从刑法对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和信用卡诈骗的规定可以看出,使用无效票据、信用证和信用卡诈骗可以构成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和信用卡诈骗。但对于金融凭证诈骗罪,法律只规定了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众所周知,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印制、复制、复制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伪造是指对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拼接、修补、涂改等处理的行为,涂改等方法,以改变其真实内容,使之适合其非法需要。
在性质上,利用无效的银行结算单或者冒用他人结算单进行诈骗,与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单的行为相同,应当以金融单据诈骗罪论处。但是,对财务凭证诈骗罪的定罪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只能按普通诈骗罪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无效的银行结算凭证上涂改或者添加相关内容,然后进行诈骗,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伪造银行凭证的行为,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第二,信用证诈骗罪的诈骗行为是什么,即行为人通过各种欺骗手段取得信用证并加以利用,如捏造虚假的不存在的交易事实,欺骗开证人开立信用证,或者行为人无货或者不符合条件,或者隐瞒企业经营不善等以投资为基础,诱导他人在银行开立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例如,香港的一家公司和一家公司联合签署了一份虚假的长期供应合同。根据进口合同,本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36个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为1600万美元,以香港公司为受益人。另一方面,香港公司在伪造单据的基础上对银行进行“打折”,并在扣除部分费用后,将“货款”从折扣中转入公司指定的几个账户。 公司将这些外币兑换成人民币,用于偿还银行本息和其他债务。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骗取信用证,即使不使用,也构成本罪的既遂。笔者认为,任何信用证欺诈行为都必须实施“使用”主体行为才能构成既遂。通过欺诈手段取得和使用信用证是欺诈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阶段。信用证的简单欺诈(未使用)只能说是一种普通欺诈,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人仅骗取信用证而未实际取得的,或者骗取信用证而未及时使用的,或者骗取信用证而未取得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根据不同情节可以认定为信用证诈骗未遂罪或者预备罪。 以上知识是对“使用无效金融文件构成何种犯罪”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使用无效金融凭证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如果您需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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