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当登记造册,发给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林地进行登记造册,颁发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确定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草原使用权应当签发使用证。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给所有权证书,确认草原的所有权。依法变更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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