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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五种规划策略是什么
释义

城市土地使用税的五种规划策略是什么纵观现行的土地使用税法律、行政法规,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划。(1) 考虑到经营性用地面积的节税,经营者占用和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税的税额直接相关。因此,经营者可以根据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择:
    

首先,在税区和非税区之间进行选择。二是在经济发达省份和经济欠发达省份之间进行选择。三是在省内大、中、小市、县和工矿区之间进行选择。在同一省份,大、中、小城市、县城和工矿区的土地使用税也存在差异。四是在同一市县和工矿区不同等级土地之间进行选择。以广州市城市用地为例,将城市用地分为十级,最高一级与最低一级相差6.5元/m2。第二,从纳税人身份的界定出发,考虑节税。一是要选择投资兴办企业的属性,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财税字[1988]260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在中国境内不征收土地使用税”。二是在经营范围或投资对象上考虑节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经营性用地可以享受减免税的规定:(一)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带等公共用地;(二)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的生产用地,畜牧渔业(不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3)能源、交通、水利等设施用地;(4)民政部门占一定比例的安置残疾人福利工厂用地;(5)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六)高校后勤单位。第三,经营者租用厂房、公共用地或者公共楼层时,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予以考虑。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纳税”的规定,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考虑是否成为该土地的合法纳税人的因素。(3) 考虑到纳税人拥有和占用土地的节税,如果纳税人实际占用和使用的土地用途不同,纳税人可以享受不同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89]140号),“厂区外公共绿化和对外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企业可以将原有的绿化用地改为内用地对外使用,然后享受免税照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收和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国税发[1989]14号)中“水利设施及其管理,以及具有发电功能的水利设施用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企业可以考虑在会计核算中明确区分该土地的价值,以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根据煤炭、矿业、建材等行业的特殊用地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的规定,企业不仅可以考虑按照政策明确划分采石(采矿)厂、倾倒厂、炸药库等不同用途的用地,同时也要将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土地合理安排在不同的土地等级上,使土地税的税额降到最低。(4) 节税应从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始考虑。在购房业务中,土地使用税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当自住房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缴纳税款;
    

2。纳税人购买现有住房的,应当自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完毕,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月起缴纳税款。因此,对于购房者来说,应尽量缩短取得房屋所有权与实际操作的时间差。二是对需要扩大规模的新老企业,可以在是否征用耕地和非耕地之间作出规划。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批准新征用耕地之日起一年内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的,应当自批准征用后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是选择改造后才能使用的土地。根据政策规定,经批准复垦、整治、废弃的土地,从使用月份起5年至10年免征土地使用税。(5) 节税应从税收区位的角度考虑。
    

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政策规定“原则上应在土地所在地缴纳”。但是,对跨省或者跨省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也有规定。这里节税的实质是尽量选择税收标准最低的地方纳税。这对于正在扩大规模的集团公司来说尤为必要。以上内容是对“城市土地使用税五大规划策略”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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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6: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