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应遵循哪些原则 |
释义 |
离婚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2)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中婚姻家庭,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受侵犯。”第四十三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夫妻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有必要保障离异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保障她们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活条件。(3)有利于生产、方便操作和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种养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便于经营管理的原则。比如有的离异妇女远离原承包地,有的离异妇女没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果允许他们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的土地,难度更大,不利于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离婚调解判决中,夫妻双方原承包的土地一般分配给有经营、生产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一方,经营者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离婚时,土地经营权的分割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离婚妇女继续承包土地经营权。 离婚妇女与丈夫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土地经营能力的,双方可以约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在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将离婚妇女应当承包经营的土地份额从夫妻共同承包的土地中划出,交给离婚妇女经营继续承包经营直至合同期满,无需再签订合同。(二)离异妇女与丈夫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距离较远,继续承包原土地,经营管理不方便,丈夫不愿代为耕种的,经丈夫同意,离异妇女可以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签订分包合同,将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人,取得承包经营的土地收益。离异妇女与丈夫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其所拥有的土地确实难以耕种或者转包,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可以责令其放弃。男方在扣除各项税费后,按照当地当年(季节)平均土地产量向女方支付土地收入。离异妇女不能或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土地的,可以按照方便生产经营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男子,男子给予妇女经济补偿。有支付能力的,可以一次性支付;没有支付能力的,可以分期支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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