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款 |
释义 |
在征地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进行征地补偿分配,主要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属于身份权。在实践中,对身份权的认定有三种观点:登记,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村组内作为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事实主张在村组的长期生活中成为一种标准。 折衷主义,倡导户籍原则,以长期居住状况为例确定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资格理论为基础,考虑是否形成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按规定登记常住户口法律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取得和丧失的形式要件,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成员资格,应以农村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活保障为必要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和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者独特而强大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特殊规定。(一)农村已婚妇女和留守男子的身份认定,应当以她们是否在配偶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以对方的农村土地为生为依据保证。 农民女儿结婚后,丈夫有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不论其户籍是否转移,军营都承认她是结婚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退出原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女儿结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收回,配偶外出务工,而且不在男方比较固定的地方生产生活,所以应该承认她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家女结婚后,因离婚回到原居住地,但户籍一直没有迁回。她应该被承认为她结婚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在原居住地重新取得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入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按照上述精神确定。 (2) 新儿童的成员资格。他们的父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成员或是该组织的成员。户籍是征地补偿金的分配权,计划家庭内出生的子女或者计划生育的子女享有征地补偿金的分配权。决不能以任何借口为他们开脱。剥夺。服刑人员身份的认定征地补偿分配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项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丧失土地权利,仍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分配权。(四)户籍所在地由学校确定。根据《户籍管理法》和高等教育有关规定,中专学生应当将户籍迁至所在院校所在地。但这种户籍是暂时的。毕业后,他们需要搬回原来的地方或搬到工作的地方。学生在校期间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无论其户籍是否迁出,都应有权为原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土地补偿费。但毕业后进入用人单位的,不再享受征地补偿。(5) 根据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义务兵、初级士官不得因户籍迁移而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依法划拨土地补偿款。但除其他士兵外,应视为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六)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后,尚未分配给以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已结婚入住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或上门女婿的成员,在资金分配上有时间和空间的间隔。在分配之前,征地补偿金一直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之前取得成员资格,集体经济组织就有权分配费用。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征地补偿金的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分配征地补偿金的时间。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补偿后,分配决定前出生的新生儿和因婚姻关系入住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有参加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享有分配权。(七)将非农户籍迁回原籍成为农村户籍,但不承包经营集体土地,以退休工资和其他稳定收入为基本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应认定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参与分配征地补偿金。 以上知识是《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确定哪些主体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编者提出的问题的答案律师网.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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