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谁来负责 |
释义 |
原告曹某和第三人蔡某均为新野县汉化街道蔡庄社区一组居民。1998年,蔡庄某集团进行土地整理,第三人蔡某在新野县南新公路以东、蔡庄社区以南获得0.66亩耕地。2002年秋,第三人蔡某不再耕种0.66亩耕地,蔡庄一伙人将0.66亩耕地交给原告曹某(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2005年开始,上级政府开始发放粮食直补,由于耕地名称没有改变,争议土地上的粮食直补一直针对第三人蔡某。2014年4月,争议土地被政府征用后,补偿款为28380元,其中土地补偿款27720元,青苗补偿款660元,现安置在蔡庄一组。因原告及第三人主张赔偿权利,调解无效,且蔡庄某集团未出具争议款,由此引发诉讼。新野法院认为,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归还发包人。承包人自愿归还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人,“这种情况下,有争议的耕地是1998年承包给第三人蔡某的,承包期为30年。目前该土地仍处于承包期,第三人蔡某依法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曹某虽自2002年秋开始耕种争议土地,但第三人蔡某未提前半年书面通知蔡某集团自愿放弃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应视为自愿退耕,而蔡某集团也未告知蔡某集团蔡庄家没有履行法定程序重新承包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有下列权利。”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承包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人蔡某,是争议土地的承包人,取得争议土地后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归蔡某所有,原告曹某是该土地的耕种者,因此取得的青苗补偿款归原告曹某所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上述判决。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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