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规定公布新实施标准的地区,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新实施标准,已公布实施标准的地区必须尽快提高标准。 2。对新建项目,要严格用地预审把关,确保征地补偿费用按公布的统一年度征地产值和该地区综合地价计算,并全部纳入预算。建设用地位于当年产值或综合地价区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一致,使征地补偿与土地价格一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人均收入增长速度,每2至3年调整一次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超过规定期限的赔偿标准应当及时修订。市、县政府根据前三年农产品种类、质量、等级、投入、价格、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和价格,制定统一的征地区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人均耕地数量以土地区位、供需状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最低生活水平等因素为主,由省政府公布。起草、修改统一的年产值标准和综合地价时,要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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