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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们老百姓面对强拆怎么办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交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数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交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交换房屋的价款,解决产权交易中的分歧。
    

拆除非公益性住房附属物时,产权不交换,货币补偿由拆迁人给予。第二十六条公益性住房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改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房屋被拆迁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止,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约定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将房屋产权交换给被拆迁人。产权交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拆迁安置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对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条有抵押权的房屋的拆迁,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法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
    

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居住的,由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及时腾出周转房。
    

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被拆迁人或者自行安排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从过渡期届满当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补助金自过渡期届满当月起支付给周转房使用人。第三十三条因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四章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被拆除的房子。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补偿安置款1%以上3%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不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房屋拆迁;
    

(二)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三十七条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规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批准文件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拒不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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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