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能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 |
释义 |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经被安置人同意,将安置补助款支付给被安置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 目前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金的分配意见,特别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除一般村民可以享受征地补偿外,男女在划分责任地、口粮地、批准宅基地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农村,不得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应当受到保护。”根据《福建省妇女保障法》有关规定,农村妇女与城市男子结婚,户籍未转移,不能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其本人及其子女所在村不得注销户籍,收回她的口粮、责任地等,并视为仍享有集体土地的村民为其提供社会保障的权益。因此,已婚妇女及其子女享有与其他村民一样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权,其土地补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由于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的效力决不能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也不能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否则就是村民自治权的滥用。关于富余人员及其子女不能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的规定,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因此,和其他村民一样,女婿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一方面,超生子女是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经具有村民身份的行政机关处罚批准后入户的。然而,村民身份的这种缺陷导致了作为村集体成员的超子与其他村民之间的差异。否则,如果不加区别地给予额外子女和普通村民征地补偿,将成为对“额外子女行为”的一种鼓励。 另一方面,多出来的孩子是否享受村民待遇和同等数额的土地分配资金,影响到村集体其他成员的直接利益。要在村民个人利益和村集体其他成员整体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依法保护额外子女的公民权利。 因此,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农村集体组织的自治权,是否分配、分配多少,应当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由村民决定。4对返乡的乡镇企业退休职工及其家属从外地迁回老家,户籍也已迁回本村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划拨征地补偿金:,这些“返乡”职工既没有退休养老金,也没有城镇居民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保”,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根据《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相关政策,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根据户籍原则,他们应享有户籍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基本生活和生活保障。因此,征地补偿金应该分配给那些“搬回来”住的人,由原村收回原承包地的人。根据《民法通则》中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对“迁出”者应区别对待。平等不是平均的。对“搬出去”的,不能盲目适用房屋所有权原则:已履行村民义务的,应当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未履行村民义务的,应当不减不减。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新生儿从出生起就是村里的一员,应该享有和村民一样的公民权利和待遇。孩子出生后,应该分发给村民。当村民在分配中死亡时,他们的公民权利也随之丧失。他们的家属要求死者继续享受民权和村民待遇,这是违法的,不应该分配到征地基金。因此,对新生儿提出的土地补偿请求应予支持,而对死者家属提出的土地补偿请求不予支持。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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