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基础为: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土地使用权,(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出让,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出让的市场价格确定;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是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交换价格的差额。前款规定的成交价格无正当理由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或者土地使用权与交换房屋的价差无正当理由明显不合理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第八条契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之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性质的证明之日。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价格为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第(一)条协议转让的,以成交价为契税计算价。交易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承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其他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如果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征收机关可以依次按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估价价格: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同一地段、类似房地产综合评估,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基准地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因此,请参阅上述文件。如果你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你咨询专业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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