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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安置有什么新规定
释义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房屋产权交易、货币补偿与产权交易相结合。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补偿,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支持并列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用事业的需要;(3) (三)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等方面的需要,国家支持并纳入规划的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公用事业;(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需求;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需要对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进行改造;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需要建设国家机关办公楼;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民主决策、正当程序、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建设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厅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报告举报人。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论证征收的目的、范围房屋征收实施时间。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公布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和实施时间,并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但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少于60日。
    

公告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专家、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搬进家庭或分开的家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二条经征求被征收人、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没有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有重大争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定。房屋被征收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因危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到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的,不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第十四条房屋征收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实施时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征收决定的公示和解释工作。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和房屋征收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审判。第十六条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历史建筑和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抵押征收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房屋征收档案管理。
    

拆迁补偿安置新规如上。拆迁时,对方对补偿安置内容不满意,认为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以拒绝拆迁。如果您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疑问,可以来咨询律师网咨询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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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