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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应该立即取消
释义

开发商为牟利而拆迁房屋时,开发商(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平等自愿协商,政府不应设定补偿标准。政府坚持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是对公权力的滥用,违背了《合同法》中“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从合理的角度看,开发商实施拆迁时,政府制定补偿标准。那么,被拆迁人想买开发商的房子,政府为什么不制定房价标准呢?为什么不能平等对待他们?正义是什么?因此,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是毫无根据和不合理的。
    

开发商实施拆迁时,政府不应制定拆迁补偿标准。那么,政府能否为公共利益制定拆迁补偿标准?答案是:政府不能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根据《物权法》,政府有权为公共利益征用公民或法人的财产,但应当给予充分补偿。但“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全额补偿”不是一回事。因为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是统一的,而且每套房子的情况也不一样;装修也不一样,怎么能用统一的标准呢?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并未对院落内的空地进行补偿,这也违背了《物权法》关于“全额补偿”的规定。所谓“全额赔偿”,是指“有损失必须赔偿”。业主(被拆迁人)有权使用院内空地,拆迁使被拆迁人失去院内空地的使用权,这就是损失。既然有损失,就应该有补偿,否则不能称之为“全额补偿”,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与《物权法》的“全额补偿”相违背。另外,开发商或政府拆迁的目的是为了拿到土地使用权,而不是为了拿到被拆迁人的房子。因此,可以说本末倒置是为了补偿房子,而不是为了补偿院子里的空地。可见,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并不能补偿医院空地的使用权。结论是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应立即废止。有人说,对于开发商实施的拆迁,被拆迁人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而对于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实施的拆迁,被拆迁人不能得到与开发商同等的补偿。这是没有理由的。如果开发商拆了你的房子,会给你100万元的补偿;而政府为了公共利益拆同一套房子,只能给你90万元的补偿。那么,对你来说,你不是损失了10万元吗?根据《物权法》的“全额赔偿”,即“损害必须赔偿”,那么,你损失的10万元应该由拆迁你的房屋的政府赔偿,否则,就违反了《物权法》的“全额赔偿”。也就是说,开发商的拆迁和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应该没有区别,否则,对被拆迁人的“全额补偿”就无法保证。因此,政府制定的赔偿标准应该立即废除。从逻辑上讲,拆迁补偿标准与允许拆迁补偿协商的规定相矛盾。既然允许协商,政府制定拆迁补偿标准就没有必要,也不合适。从法律角度看,拆迁补偿标准与《物权法》中“全额补偿”的规定相悖。从市场价格变化的角度看,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往往滞后于市场价格的变化。一些拆迁补偿标准多年不变,往往侵害被拆迁人的权益,使被拆迁人受益。而且,政府制定了拆迁补偿标准,往往诱使被拆迁人敢于对被拆迁人实施暴力拆迁而无所畏惧,因为暴力拆迁的结果是被拆迁人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而暴力拆迁的代价远远低于谈判所付出的代价。为什么不做呢?政府得到的是辉煌的成就,失去的是信誉。综上所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应立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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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