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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厂房占用土地的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释义

厂房占用土地的转让协议是否无效?
    

案情简介:厂房占用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无效?2008年4月,朱某等3人与a公司签订了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根据协议,a公司将转让其位于东千镇飞鹰路*号的两栋厂房,南浔区及国有划拨土地共计1203650m2,以430万元交给朱某等3人,3人交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之日,A公司将转让的房地产交给朱某等3人。协议签订后,朱某等3人实际支付630万元,但a公司尚未将厂房交付给朱某等3人。同年6月,朱某等3人以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厂房为由,向南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付厂房。同年7月,南浔区法院根据双方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作出(2008)沪汛民初字第1293号民事调解书,送达结案。调解书称:a公司将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其位于南浔区东前镇飞鹰路*号的两座厂房及12036.50平方米土地交付朱某等3人,并配合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朱某等3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某公司上方工厂占用的2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2008年12月,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公司诉C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于2009年8月作出民事判决,C公司赔偿**公司120万元。在本案审理中,武进区法院根据**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对某公司上方工厂占用的两块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封存。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外人身份申请再审的另一案件,具有有效调解书的,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外人有权要求被调解对象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应当是物权;二是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对象的请求权应当是物权。三是外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原调解再审。在本案中,**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南浔区东前镇**飞鹰路两家工厂及其占用的12036.50平方米土地拥有物权。因此,**公司不具备作为本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调解书的法律条件。此外,**公司主张本案涉及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主张,经核实,协议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是a公司转让的厂房占用的土地,而不是单纯的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a公司向朱某等三人转让厂房,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但该规定属于强制性监管规定,因此上述约定不一定无效。上述知识是小编对“厂房转让占用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无效”问题的回答。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厂房转让占用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否无效。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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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