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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保险人在遗嘱中增加受益人是否有效?
释义

2000年1月,陈某为丈夫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30年,保费4.2万元。受益人是她6岁的女儿小丽。2002年,王某生病住院。期间,王某请三个朋友立遗嘱,让母亲养老。2002年底,王某因病去世。工作结束后,王某的母亲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王某打算安排保险金。经查,后者扣除1万元,并通知陈某代小丽领取剩余保险金。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额向小丽支付保险金。经过几次谈判,他起诉了保险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保险金在王某遗嘱中的安排效果。王在遗嘱中说,“他生前投资的人寿保险属于实际受益人。但年迈的母亲应该有养老保障,她应该有1万元保险金的受益权。”从字面上看,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即它可能是遗嘱或额外受益人。不过,考虑到被保险人和笔筒的情况,不能要求他们用准确的专业术语来表达自己的意思,而王某的三个朋友也证明,王某的初衷是让母亲对这1万元保险享有受益权。为了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符合“养老保障”的社会道德规范,王的表述应视为增加受益人,因此,王的母亲享有1万元保险的受益权。本案的分析重点在于如何对待被保险人关于保险金分配安排的意愿行为。《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因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以在指定受益人后变更决定。受益人变更涉及保险金的给付,本条第一款特别强调,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仍将向原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本案中,王某生前将母亲作为受益人,并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自己的意愿。虽然他在死前没有将其送交保险公司,但这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因为第六十三条只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时,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但他并没有要求变更通知在他去世前送达保险公司,只要可以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前送达即可。本案法院考虑实际情况,权衡利弊后,在程序上没有对王某的行为提出严格要求,认定其行为有效。为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受益人意图的变更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对保险单作出评论;二是注意这两种意思表示独立地避免在遗嘱中混用,并明确增加或变更受益人的遗嘱。因为,根据继承法,公民只能凭遗嘱处分遗产,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以遗嘱方式分配保险金的,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纠纷发生后,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无法达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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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