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
释义 |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资质证书。 依法不具备从事人身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释与适用]本文是关于人身保险代理人欺诈等违法行为和非法从事人身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责任。本条是保险法修改后增加的新规定。该条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险代理机构的个人代理人、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一)个人保险代理人及其代理人执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二)除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办理人身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三)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四)不得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五)不得妨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6) 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七)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职务便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八)不得伪造或者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九)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十)不得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骗取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十一)不得泄露已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上处罚主要针对取得法定从业资格的保险从业人员。二是对未取得合法资格非法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该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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