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定寿险的管辖权 |
释义 |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保险标的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者过境货物的,由保险事故登记地、目的地、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财产保险合同上。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关键是如何确定保险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生命、身体。但是什么是保险标的并没有明确界定。那么,能否将人的寿命和身体理解为保险的标的呢?要厘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厘清什么是主题?首先,主体必须是客体。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显然,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客体的范围。它们不能称为保险标的,而只能称为保险标的。因此,在寿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保险标的。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适用,但案件的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确定。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合同标的是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的标的是人本身,因此这类保险合同的标的应当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吴某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保险人吴某的异议保险公司提出的管辖权不成立。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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