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点 |
释义 |
保险合同约定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款以外,通过自由协商确定的事项。其中有些是保险单中的可选条款,由保险人根据需要投保。商业合同的订立需要邀请和接受两个环节。这两个环节体现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填表和承保两个阶段:填表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要约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请求,填写并提交保险单。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不同于其他商业合同。在实际订立保险合同时,往往是保险人规范保险风险,制定统一的承保条件和费率标准,制定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保险合同相关文件,包括保险单、临时保险单和保险单。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时,往往需要提前填写保险人印制的保险单。这样,就有人误以为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要约。其实,这只能算是邀请函。这是保险公司规范自身业务、方便投保人和招揽业务的一种方式。只有投保人填写保险单并交给保险人,要约才具有法律效力。(2) 承保保险人收到保险单后,经逐项审查认为符合保险条件并接受保险,即承保,或者在保险合同中接受受要约人。以向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形式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也可以采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外的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据此,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推定为承揽(承保):一是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二是出具保险费收据给投保人表示同意;三是其他可以合法表示同意的书面形式(如信件)。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不是基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而是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书面承诺。相关法律知识: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资格丧失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丧失。例如,申请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承包行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依法设立;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者保险代理权。保险合同由上述主体订立的,合同无效。 2。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的手段,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构成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这里的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导失主错误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知没有风险就谎称有风险,明知有风险就谎称没有风险。胁迫,是指一方以威胁对方人身、财产、名誉、荣誉受到损害为手段,强迫对方与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敲诈是确定可能的行为,并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愿与自己签订保险合同。 3。对象是非法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4。非法内容。投保人投保的风险违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