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业禁止的补偿比例是多少?竞业禁止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 竞业禁止的补偿比例是多少? 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数额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尊重双方的约定。但是,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并且雇员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义务,那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或者保密协议,但未约定终止或者终止竞业限制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当年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研讨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未支付或者未明确支付补偿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上一年度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金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 因此,结合以上两条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雇主和雇员之间没有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且经过协商后没有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经济补偿金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北京市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的补偿额度会更高。例如,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第44条规定,“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履行竞业禁止合同,离开企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与原企业竞争。企业应当按照竞业禁止合同的规定,每年向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原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职工在企业上一年度收入的一半。”(1)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的,以约定为准。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劳动者要求,劳动者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2) 竞业禁止协议对经济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争议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在剩余期限内放弃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支付竞业限制部分的经济补偿。(3) 用人单位放弃竞业限制条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前或者期间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可见,竞业禁止补偿比例没有明确的标准。一般来说,赔偿由双方独立商定。这里有一个参考标准,即补偿比例约为职工月工资的30%-60%。律师推荐:北京律师江苏律师重庆律师山东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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