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纳入销售范围的公有住房,可以转让和交换租赁权(即使用权)。列入销售范围的公房主要是成套公房,不能转让、交换,但可以同时购买、同时上市。公有住房租赁权的转让、交换,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共住房的转让、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市常住居民的同意。此外,下列公共住宅不得转让和交换: 1。整个花园洋房独立使用。属于军队、宗教团体或校园所有。产权不清。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依法管理或需要落实政策的;4、6、已纳入户口冻结范围的;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擅自建造的;8、列入本市危房大棚或房屋改造项目的;9、其他法律规定应由出租人收回的。除上述规定外,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转让、交换房屋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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