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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婚姻家庭民事判决之承认
释义

台湾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承认其效力:(一)申请承认的民事判决效力不确定;(2) 申请承认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人未经法定传唤或者被告人没有诉讼能力,没有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四)属于人民法院判决的,(五)申请承认的民事判决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申请承认的民事判决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承认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二)申请承认的民事判决,是在被告人不在、没有法定传票或者被告人没有诉讼能力、没有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三)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四)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五)人民法院、外国或者境外地区法院、境外仲裁机构承认的;(六)申请承认的民事判决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十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不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台湾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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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