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能否留置变卖 |
释义 |
一、承揽合同能否留置变卖 根据本法似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一)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二)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动产如已粉刷的墙壁,承揽人也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 二、留置权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吗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留置权是债权人针对动产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增加拒绝交付的权利是针对承揽人完成不动产项目的工作但未取得相应价款时的救济。 三、留置权有期限限制吗 (一)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承揽合同能否留置变卖的内容如上述法律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享有留置权,但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如果想行使留置权的话,一般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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