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中财产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
释义 |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适用中国诉讼时效的前提是适用的法律是中国的法律。法院审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首先应当明确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适用法律。只有在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才能适用中国诉讼时效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所有权适用房地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离婚和离婚造成的财产分割案件,适用我国法律。婚姻是否成立,适用结婚地法律。夫妻婚姻关系终止后,一方对双方财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对双方的诉讼有管辖权。中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因此也应当适用中国诉讼时效法的有关规定。然而,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有其复杂性。涉外婚姻关系终止时间的确定,直接决定了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不成的,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反复发生的;(四)因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离婚案件时,应当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难以解决。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常看到的是,一方崇尚对方的异国身份,为了获得某种狭隘的私利荣耀而盲目进入婚姻围城,对婚前情感本身重视不够,导致婚后的冷漠。另外,不同民族、不同生活背景的人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这导致婚后生活的贫困可想而知。 那么,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婚后生活在这样的涉外婚姻中呢?法官该不该离婚?如果所有的涉外婚姻都离婚了,60%以上的涉外婚姻可能会面临终结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几乎是一样的,但法官很难对这种关系是否破裂和无法弥补作出判断,只有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对于四个标准(1)(2)(3)(5),中外案件的判决标准相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条件也不例外。关键是(4)。由于感情不和,法官很难对两年的僵化分居条件作出判断。事实上,在很多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异国他乡往往在国外工作,聚少离多,这对婚姻状况有着直接的影响。此时,两党之间出现了矛盾。如果一方长期在国外工作,坚持不回家,是否属于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法院如何澄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是一个挑战。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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