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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赵**毁军婚案
释义

自诉人卢**,男,35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军医。被告赵**,男,35岁,内蒙古包头**公司劳资处副处长。检察官卢**和马**(女,35岁,内蒙古包头市公司卫生院博士),曾是包头医学院的同学。毕业后,他们建立了恋爱关系,1977年元旦结婚。婚后,他们关系很好。

1978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与陆**的妻子马**在现役期间发生奸淫。起初,他一个月一两次。后来,他已经和马**一起生活了三年,一周两到三次。1978年4月起,马×陆提出离婚,拒绝接受陆某从部队给她的钱和物。经建筑公司和部队调解,马某仍坚持离婚。1981年6月7日上午10时许,卢**从外地回家,发现院门紧锁,便从相邻院落翻墙进入屋内。这时,赵**躲在里屋,马**穿着衣服。马某借口家里闷热,想和陆某在院子里谈谈。出去后,妈妈提出要去餐馆吃饭。途中,他拿着粮票让赵某回家。卢某在胡同里遇到了赵某,随后回家与马某发生争吵。同年6月12日,卢某向包头市人民法院提起非公开诉讼。区人民法院认为,赵**与现役军人妻子马**长期通奸,后果严重,影响极其恶劣,但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1981年8月15日,法院裁定驳回自诉。陆某不服,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2年9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建议主管部门对赵、马进行党纪政纪处分。赵被开除党籍,免去行政职务。
    

注:被告人赵**明知马**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马**长期通奸,损害了军人的婚姻家庭,造成军人夫妻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已构成破坏军人财产罪结婚。以往在审判实践中,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并不明确,对于当时没有定罪的案件,不必重新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办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有类似情形的,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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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5: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