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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熊**毁军婚案
释义

自诉人陈**,男,29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后勤部军械助理。被告熊**,男,24岁,湖南省鲁巴市**供销社业务员。1979年3月,被告人熊**在鲁巴市供销社担任副食品柜销售员。同年8月,自诉人妻子闫**(27岁,鲁巴市供销合作社业务员)从棉柜调到副食柜。熊某和闫某在同一柜台工作后,熊某闫某等男女职工经常开玩笑闹事,于是主动接近闫某。有一次,严和他的年轻人赵××(男)和李××(女)在一起打闹。熊邦钊将闫某推倒在地,趁机摸了摸闫某。严没有感到厌恶。同年12月,熊某问严某:“你结婚后为什么没有孩子?你的爱人病了吗?”严说:“我不知道。”熊说:“那不好。我会给你播种的。”严说:“要得到。”一天下班后,严某让熊某帮她修收音机。熊借口独自在燕的宿舍修收音机,不方便,要燕来陪。熊某来到严某的宿舍后,主动与严某发生了性关系。此后,熊经常偷偷进入燕的宿舍与燕发生性关系。为了避免被他人发现,1980年3月以来,熊某拿着严某的门钥匙,打开门潜入。熊某在严某宿舍过夜约10次(熊某承认6次)。有时,熊黛林在他们发生性关系后就离开了。后来,两人搬到公司宾馆旁边的小屋、公司仓库后面的厕所等偏僻地方,并多次发生性关系。熊某先后送给闫某一张10余斤的饭票、一件连衣裙、一件工作服和一双棉鞋。闫某先是给了熊某25元钱,一双袜子、一块涤纶布和一块涤纶布。严某把200元的存折递给熊某,让熊某给她买辆自行车。1980年6月1日至30日,私家检察官陈**来鲁巴市探亲时,熊某继续在上述地方与闫某通奸,并激怒闫某,称:“别理他,别跟他睡,快离婚。”如果你离开他,嫁给我吧。”你是故意找他的。如果你想制造麻烦,那就更难了。”熊某还帮严某起草了离婚申请书。在熊某的唆使下,闫某多次找借口与陈某吵架,将脏水和温开水泼在陈某身上3次,甚至将陈某的饭碗扔在地上,禁止其进食。一天晚上,陈某跟着闫某回到母亲家,闫某把陈某哄出门。陈光诚探亲了一个月。严和陈只在一起呆了五个晚上,还在为离婚而争吵。严的行为引起了陈的怀疑。他利用假期后要回部队探亲的理由,隐居在哥哥家里秘密观察严某。闫某因与熊某通奸而怀孕。他于7月2日到石门县**区医院人工流产,并返回医院鲁巴网7月3日。当晚8时许,熊某和严某在鲁巴市**公司仓库后幽会时被陈某当场抓获。同时,熊某、阎某停职反省,并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说明。1980年7月7日,陈**向鲁巴市人民法院提起私人诉讼。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熊**与现役军人妻子通奸,情节恶劣,但不构成破坏现役军人婚姻罪。1980年12月20日,判决驳回了自诉。陈某不服,提出上诉。鲁巴旺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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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