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行政证据的三大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行政证据的三个特点是什么第一,客观真实性,即诉讼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存在的客观事实,不依赖主观意识。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的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它是由当时他人的感官所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们的记忆中,或由周围环境或物体的作用所引起的物体变化所留下的。也可能是文字或物体造成的,一些符号被记录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客观性是诉讼证据最基本的特征。第二,证据的关联性,即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客观存在,而且是与案件中要查明的事实的逻辑联系,从而解释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可以用自身的存在或与其他事实一起证明和保证案件的真实存在或不存在。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被证明事实没有联系的,即使是事实,也不能作为证据证明有争议的事实。第三,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者由法律机关和法律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积极调查收集的,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一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具体的形式,没有法律规定的形式,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行政执法离不开证据,行政诉讼离不开证据。它是决定行政执法活动是否正确的关键,也是决定行政诉讼成败的关键。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