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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愿条例中请愿人的权利是什么
释义

《请愿条例》规定了请愿人的哪些权利?首先,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情权或知情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对有关制度、信访事项的处理、处理结果以及有关征求意见、答复的请求等的了解权。二是回避申请权。为保证信访事项处理的公正性,赋予信访人申请回避权,申请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回避权。信访工作人员提出的信访事项与信访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信访人有权申请回避,要求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信访事项的处理。第三,需要保密权。要求保密权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为消除信访人的后顾之忧,《条例》赋予信访人要求保密的权利,为信访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姓名提供法律保障。第四,申请复审的权利。申请复审和复审的权利,是指申诉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意见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复审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审。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信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情况向被举报的个人或者单位泄露或者传递。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并作出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对复议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议意见。审议机关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听证后的审议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听证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信访人对复议意见不服,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撤销权、要求保密权、申请复议和复审权等。信访机构要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利益。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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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