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诉讼限制的起点 |
释义 |
关于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点,《民法通则》和《人民意见》都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作了规定,适用于医疗行为不当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和纠正,很难准确界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日期。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这些规定不能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在医疗侵权纠纷中,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尤为重要。一般来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知道存在损害和赔偿义务人”都不是问题,因为患者会直接体验到医疗活动造成的身体疼痛,也知道赔偿义务人是造成损害的医生或者医院。一般来说,受到医疗损害的患者会立即与医生协商。因此,时效期限应从医患双方第一次协商时开始计算。如果患者在下一年内未向医疗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患者的请求权将因时效期限的届满而消灭。我们认为,侵权赔偿案件中的“知道”或“应该知道”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知道被侵权的事实,二是知道谁被侵权。人民法院对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期限,应当以上述两个标准进行判断。首先,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明知侵权的判断进行分析。在被侵权之日,客观侵权事实的发生时间,但权利人是否知道这个时间点,应当结合患者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我们知道,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后,损害后果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而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潜伏性,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要求普通人在损害后果出现之前提出权利要求是不合理的。其次,即使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并且权利人已经知道,也不能简单地以损害发生的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因为医学知识是非常专业的,非专业的普通人不能掌握,医疗损害案件中的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活动引起,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尚不清楚,普通患者很快就能察觉。只有知道谁被侵犯了,才能确定侵权人,从而要求进一步的权利。权利人不知道是谁造成侵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查明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患者不知道医疗损害发生的时间,但经过医学检查,检查结果提示损害发生,如何计算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如上所述,医疗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科学活动,其专业知识不是普通患者所掌握的,因此损害后果不明显,客观出现的日期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点。只有通过体检,才能发现损害后果,确认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医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从我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的。我希望它能帮助你。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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