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终止合同 |
释义 |
是否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终止合同 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后一个履约方没有履行能力,第一个履约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后一履约方在规定期限内无履约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无明确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恢复履行能力,又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上述知识是小编对“是否可以基于不安抗辩权终止合同”问题的回答。有确凿证据证明后一履约方无履约能力的,第一履约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后一履约方在规定期限内无履约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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