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过失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范围是什么?过失相助是指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法院根据其职权,按照一定的标准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配责任的目的。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也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侵权领域。《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相关司法解释也将同时失效,并由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代替。在《民法典》生效前,《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也规定,受害人有造成同一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故意,侵权人有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给侵权人造成损害,受害人只是一般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减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明确规定,机动车致人损害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但是,过失相抵原则在无过错领域的适用应当受到限制。无过错原则的确立是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诸多高风险无法避免的结果。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强调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在无过错领域,如果没有过错补偿的限制,则几乎等同于过错责任。过失相抵有两个限制:一是被害人的过错应当理解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能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是侵权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被害人只有一般过失过失,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侵权人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又有重大过失的,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能否减轻或者免除,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的责任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因为在侵权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损害结果是侵权人追求的必然结果,受害人忽视自身安全,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在行为人故意的情况下,被害人即使谨慎,也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 以上是本书编辑整理的相关知识律师网.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到律师网征求意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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