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 |
释义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者共有财产属于各方的,双方应当约定清偿;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结合实践,笔者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解决提出了一些看法。1、 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产。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和案外债权人通常对以共同财产的货币清偿债务或者以同一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的财产清偿债务没有异议;而当事人和债权人对共同财产的财产清偿时常发生纠纷用于抵消债务(货币或其他财产)。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只要债权人主张本金,当事人和债权人就容易达成协议;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合法,债权人不仅主张本金,而且主张利息,违约金和赔偿金。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与分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债权人不是诉讼的主体。为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夫妻共同财产应优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外,对剩余部分进行分割,就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征求案外债权人的意见。当事人和债权人有相同意见的,应当立即完成履行,并在法律文书的陈述事实部分予以说明,主体部分可以不涉及;意见不一致的,法院可以在诉讼外进行调解,促进自我和解。和解协议仍未达成的,在债权人以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应当暂停审理离婚案件,先解决债务纠纷。2、 注意检查协议的合法性。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清偿共同债务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采取欺诈手段。通过离婚协议,共同财产明确归一方所有,共同债务由另一方具体规定,使债务人无债务。因此,法院应注意审查离婚案件中双方达成的分割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的协议是否合法,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后来发现其目的是逃避债务履行而进行假离婚,那么如何处理也值得商榷。笔者认为,鉴于解除婚姻关系调解内容的法律效力,它是不可逆转的。无论离婚的真实意思是什么,协议内容是否违法,当事人都不能申请再审,法院也不能作出再审决定。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的调解内容,因违反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有关规定,以逃避履行债务为目的达成的协议无效。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法院可以决定再审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3、 注重判决内容的科学性,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文、共同债务清偿责任的确定,通常采用两种表述。一种是一般形式,只规定连带债务由双方清偿。二是列举,即欠某某多少债,谁来还,什么时候还。从审判实践看,该简易程序过于原则化,双方责任不明确。离婚后,无论债务多少,债权人起诉时,必须以原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法院应重新确定与共同债务有关的每一案件中原夫妻各自的份额。列举过于具体,不利于离婚案件的及时审理。尤其是离婚案件中事实上存在但当事人未提供、法院不予承认的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难以主张。同时,由于债权人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对法院确定的债务数额和判决规定的支付期限有异议,也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离婚案件当事人未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的,与本案无关的债权人不得申请法院执行。因此,以上两种表述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当案外当事人与债权人对债务数额没有争议时,判决书可以明确债务数额;如果有争议,不宜明确债务数额,只能说明谁欠债务。至于债务的清偿义务,只需明确由谁来清偿何种债务或者由谁来清偿,或者双方按一定比例清偿即可。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其他共同债务,要明确双方分担的比例。综上所述,准予离婚的判决应当只解决共同债务分担和清偿责任,具体清偿应当在离婚前后通过诉讼或非诉讼程序分别处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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