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都会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因此有可能夫妻一方有住房公积金,而另一方没有。夫妻离婚时,无公积金的一方能否要求分摊对方的公积金?法庭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判断的? 离婚期间,一方能否分割另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能否分割: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明确,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存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取得”的共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划分一方或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时,会严格考虑结婚时间来确定财产归属。婚前公积金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试点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对双方仍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总额和公款除以双方的数额,考虑到各自名下公款数额不等,需要一定条件时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方可以给予对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获得同等数额的资金。 如果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将直接进行分配。由于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由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以现金折扣的形式直接向对方支付公积金金额的一半。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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