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
释义 |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什么?首先是患者的初步举证责任; 在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倒置为核心,但并不意味着患者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请求成立的初步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原告(患者)首先应当证明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已经接受了被告医疗机构的诊疗,并因此受到损害。损害包括患者的生命健康、患者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接受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缴费等治疗程序证明。如果原告(患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问题,则其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二是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举证责任倒置。 自2002年4月1日以来,我国医疗侵权诉讼证明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患者不再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医疗机构承担。这一变化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即一方提出主张,另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相违背。这就是俗称的“举证责任倒置”。(1)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依据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确定主要依据医患双方举证能力等因素。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和信息的不平等,给患者提供证据带来了障碍。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更好地保护患者的利益,可以概括为四个原因: 首先,患者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特点。患者往往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难以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医疗事故不当行为。 其次,虽然在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都有病历,但这些病历是由医生或医院实际控制和控制的,患者无法查阅。即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复制病历的权利,也仅限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嘱、医学影像资料等客观病历。对于主观病历,患者很难获得,更谈不上提供证据。根据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由最接近或控制证据的一方承担,而医疗机构是最接近或控制证据的一方,举证责任应由医疗机构承担。 再次强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患者无法识别和区分自己是否疏忽。如果患者处于植物人状态,医疗机构完全可以控制并提供证据。 最后: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涉及医学领域的特殊问题,只有通过认定才能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需要做的是申请鉴定并启动鉴定程序,而不是增加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首先,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根据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医患纠纷案件可分为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诉讼和医患之间的侵权诉讼,医患之间的侵权诉讼可分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医患纠纷诉讼非医疗行为造成的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将举证责任倒置限定为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这意味着非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和违反医疗服务合同引发的诉讼,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其次,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范围。根据责任分配,医疗机构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过错,为确定医患纠纷中的医疗行为是否适当,是否是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仍应适用于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第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滥用,对医患双方都有利。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患者需要通过举证证明自己是合格的原告,被侵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包括当事人身份、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损害结果的存在及程度等;从医疗机构的角度来看,证明的目的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包括医疗机构的资格、医疗关系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存在、医疗责任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医疗行为与后果,医疗行为的过错,病人的过错。以上是小编为您安排的内容。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本条例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责任,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在医疗纠纷中,病人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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