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交定金后各种原因不想买,定金可以退 |
释义 |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是为订立或者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为签订合同设置了“定金”,无论购房合同是否最终签订,开发商都应退还或以“定金”作为房价;如果为履行合同设置了“定金”,则购房合同为买卖合同,销售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无论“定金”是在签订合同之前还是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支付,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下级合同就不能成立。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发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付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该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且买受人已交纳“定金”,无论双方是否同意退还“定金”,开发商都应无条件将定金退还买受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卖方应退还定金。 根据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合法的房屋销售证明后,方可收取购房人的定金,定金相当于罚款。即购房人不履行购房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开发商违约的,双倍赔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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