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可以仲裁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可以仲裁吗? 1。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法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指出了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两种方式,即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一部专门的法律,没有赋予仲裁委员会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权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对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形式、期限、标准、效力等问题作出了严格而详细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法院诉讼调解本身也有严格的程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赋予仲裁委员会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权力,有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仲裁委员会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程序损坏。仲裁法的宗旨是公平、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应当自行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委员会积极介入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不利于及时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仲裁的滥用,扭曲了仲裁的功能,违背了仲裁法的宗旨。仲裁委员会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负面影响。 (1)就当事人而言,无需在交通管理部门支付调解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费用远低于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在交警大队设立调解中心,涉嫌出于自身经济利益增加当事人经济负担。因为仲裁委员会在交警大队设立了调解中心,一些当事人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这是必要的程序,或者认为仲裁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事实上,即使忽视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否在仲裁委员会范围内的问题,交通事故当事人也不可能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请求法院执行仲裁调解的结果只有一个:法院裁定不执行仲裁调解。当事人浪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但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及时的保护。(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除司机和受害人外,还包括车主(车主和司机往往不是同一人,有的车属于单位)、所属单位(营运车辆属于企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司属于必要的诉讼主体)等,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的调解中,除驾驶员、车主和受害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参加调解,交通管理部门和仲裁委员会无权强制当事人参加调解。在当事人不作为的情况下进行仲裁调解,显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将依法审判、调解、审判,一切都能依法有序进行。仲裁委员会的介入,意在以仲裁调解的形式赋予原调解一种强制执行力,迫使法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予以强制执行。虽然法院拒绝执行这种仲裁调解裁决,但法院从受理到复审再作出裁决,仍然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法院不必要的负担,也是对现行规范程序的“锦上添花”。(4)当事人支付了仲裁费,取得了他们认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调解书,但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遇到了困难。有些当事人不理解,心里有怨恨。在严重的情况下,它甚至导致合法的请愿。这不仅给法院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也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上述知识是小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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