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吴女士因和同事发生争执,触犯了公司“不得与同事吵架”的禁令,被公司开除。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保护了吴女士的合法权益。 吴女士系马鞍山一药房正式员工,上班已3年多。2008年10月31日,吴女士在工作大厅内与同事发生争执。事后,吴女士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理由是她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27条的规定:“严禁公司员工之间吵架,一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辞退处理。”吴女士不服,案经劳动仲裁后,进入司法程序。 花山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也有遵守的义务,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平原则。同事之间遇到问题,发生分歧和争执乃正常现象,且并没有产生影响公司的严重后果,因此公司辞退吴女士的理由不能成立。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吴女士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花山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吴女士赔偿金88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