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代理连带责任规定 |
释义 | 委托代理连带责任规定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在委托代理中,存在以下连带责任: 1、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与转托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现在很多的公司以及组织中如果是共同计划一件事,或者是有相关的代理关系的都是需要注意相关连带责任的,在处理相关事件或者是决策相关时间的时候我们必须事先了解以及商量好再进行!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找到的相关连带责任的相关知识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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