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释义 | 一、无权代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般是被代理者追认导致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被代理者拒绝就产生法律效力的失效。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要在排斥期间行使权力。 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叁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2、“撤销权”是指第叁人有权在被代理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第叁人一旦行使撤销权,被代理人就不能再行使追认权。行使撤销权的第叁人必须是善意的,即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为法律行为的第叁人,即恶意第叁人,法律无赋予其撤销权的必要,如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催告权和撤销权,但我国《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见,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第叁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无权代理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一般是被代理者追认导致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被代理者拒绝就产生法律效力的失效。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要在排斥期间行使权力。如果您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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