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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姓名权纠纷案例
释义
    基本案情是这样的,甲在特定行业创业致富,拥有一家公司,其个人事迹很多媒体都有报道,乙是甲手下打工的,看到甲的成功,觉得有商机。于是成立了一家冠有甲个人姓名的公司,其经营范围同甲。去年甲和乙成立的公司签订了一张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涉及将甲在某处的房子租赁给乙公司使用,并约定了乙公司盈利分配比例,若乙公司未盈利,甲应当贴给乙公司一定金额。在该协议实际履行中,甲未将房子租赁给乙公司,也未将盈利进行分配。乙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注重宣传甲个人事迹,并吸引了很多慕名而来的加盟商。现,甲起诉乙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要求赔偿损失。
    疑问一、本案如何定性,是姓名权、肖像权的侵犯,还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有观点认为甲是自然人,不是商事主体,因为他成立了公司在经营,所以真正的商事主体应当是甲的公司。所以本案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有观点认为如果认定乙公司的成立属于侵犯了甲的姓名权等,那么意味着工商登记部门也是权利的侵害者。对此,我个人不同意,因为工商部门只承担形式审查义务。另外前段时间看到案例说,未满18周岁的驾驶员肇事,被法院认定为无证驾驶,那么交通部门是不是也应当承担其发证时审核不严的责任?挺有意思的案例。
    四、在本案中被告抗辩称,甲明知乙公司的存在,并与其签订有合作协议,可以推出甲是同意乙使用甲姓名注册公司的。那么,对此,可否认为甲和乙公司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意味着就是甲明示同意乙公司使用甲的姓名?明示,是不是一定要书面,明确阐明??
    五、实践中存在着整个店进行盘让的事例,不但店的财产进行了转让,店的经营权也会随之转让,虽然法律是不认可这种转让的。那么,可否认为,甲本意是将合作协议中的店面进行转让给乙公司,并从情理上推断,也允许乙公司利用甲个人事迹进行一些操作?因此在合作协议中甲和乙公司有不能损害甲的名誉,且应当按时交纳税款等约定。
    在案件的审理中,发现自己所知的真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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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