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微博上指名道姓骂人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 |
释义 | 案情: 李某因怀疑安某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两个月来,连续四次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称安某与其丈夫通奸已长达三年,被当场抓到后仍劣性不改,并多次堕胎,不仅对安某指名道姓,还点出了安某所在的公司、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安某虽已对此事进行反驳,使事实得到一定澄清,但仍有许多不明真相者不时对安某指指点点,甚至讽刺、嘲笑、指责、挖苦。无奈之下,安某要求李某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姑且不论通奸是否属实,仅因网络是虚拟的,其享有在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安某无权干涉。 评析:可以肯定的是,李某侵犯了安某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首先,安某的名誉已受到贬损。即客观上已经有不明真相者对安某进行指指点点、讽刺、嘲笑、指责、挖苦,使安某的品德、作风等出现了负面评价,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其次,李某的行为违法。对于微博这一网络流行的信息交流平台,虽然网民有在自己的个人微博上撰写文章、发表评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权并不是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同样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必须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而李某基于怀疑,公开发表对安某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明显是对安某人格尊严的侮辱、毁谤。 第三,李某的行为与安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后者为前者所引起,没有前者便没有后者,两者之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 第四,李某具有过错。李某直接将安某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暴露于公共网络并宣扬其臆想的事实,明知微博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面广的特点,极易造成贬损安某名义的社会评价,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表明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因此,安某应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知识: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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