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发布 |
释义 | 我国现行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学科的不断进步,3个标准内容已明显落后。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标准》。 修改后的《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标准体系更加科学。《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更加符合诉讼要求。 二是检测手段更加丰富。《标准》充分考虑了近20年临床检查手段的快速发展,将CT检查(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MRI检查(磁共振成像)等已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应用的技术方法应用于法医学伤情鉴定。 三是技术条款更加完善。对已不适用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对遗漏的条款进行了增补。四是操作性更强。为了便于鉴定人员掌握新标准,《标准》在附则、附录中对如何操作进行了详细说明,增加了诊断方法,并附加了图表等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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