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空坠物每家每户都要赔偿吗? |
释义 | 我们总会听到高空坠物伤人的新闻,但是高空坠物找不到相关责任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同时的坊间流传是”如果找不到相关责任人,高空坠物每家每户都要赔偿”,我们不禁会问,这种说法成立吗?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有关于高空坠物责任划分吗,法律咨询网小编在这里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致害人不明确的情况下,此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应该由谁承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在这个问题上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力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明文规定不支持以放弃权利为条件的不履行义务,法院判决整栋建筑物内所有有可能成为致害人的区分所有的住户分担赔偿责任也正是基于此。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占有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当住户在行使此项权利的同时,负有确保与建筑物相关联的人安全的义务,如:在作装修时,不能为了自家房屋美观,不考虑整栋楼的建筑结构,擅自敲梁拆墙,危及整栋楼住户安全。同样,该住户对于楼下行人通行安全也负有不可逃避的义务。 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使用的权利,然而,住户在使用自己的住房时,不能妨碍其它住户行使自己的权利。如:在夜深人静时,不能妨碍别人休息。在自家养宠物,异味不能影响到邻居等等。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对建筑物中属于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收益的权利,所有的住户都可以从建筑物墙壁及电梯内的广告费用上获得相应比例的收益,这是一项潜在的收益,同时住户们就应该承担居住在建筑物的潜在的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法律对于高空坠物相关规定,我国对于高空坠物砸人,使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或要由可能造成该损害的所有相关人员承担责任,不过当事人只要“自证清白”就可以免于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我国关于高空坠物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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