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约定违约金数额如何处理 |
释义 |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约定违约金数额如何进行处理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但在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期限 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算点。这里的实际交付日期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其二是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实际发生交付的日期为准。 第二种仍然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开发商已送达交房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房日期为止算点。但这种情况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其二是开发商的通知送达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通知送达形式的约定或法律的相关规定。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情况是可以根据当地银行规定的逾期利息的标准来进行计算,不知道该如何进行计算的也可以联系律师,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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