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判决,替考怎么处罚 |
释义 | 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判决,替考怎么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即在原刑法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此类考试。 《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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