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怎么处理 |
释义 | 检察院决定不构成犯罪的案子退回公安后怎么处理? 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说明事实或者证据存在一些问题。 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般是无罪或者已经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一般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尚有疑点还需要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补全证据还需要公诉的。 如果检察院把案子退回公安后,也就是具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一般就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规定,经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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