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
释义 | 量刑建议制度实践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有哪些 (一)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问题。在如何将量刑活动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这一问题上,各国做法不一。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对定罪与量刑在程序法上未作明确的划分,并没有单独的量刑程序,对如何确定量刑通常也没有具体规定,其量刑建议制度一直贯穿于审判过程之中。 (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一是定罪量刑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二是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三)二次量刑建议问题。所有案件均规定在移送法院时必须移送量刑建议书,赋予出庭的公诉人自由裁决权,由公诉人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证据、认定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自行针对量刑作出补充说明。 (四)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结果不一致的问题。一是完善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二是法庭辩论要更加透明和公正,切实保障控辩双方以及其他与量刑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主体能够充分、有效地发表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三是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提升化解社会矛盾、公正廉洁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四是要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解决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五是加强判决书的说理力度,并充分说明采纳及不予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 (五)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与被告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在法庭审理程序中,法官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罪轻或无罪的证据,还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切实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以上内容由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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