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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罚没财产如何处理
释义
    罚没财产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了行政处罚没收的财物处理方式,要根据财物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是实际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我们要知道在罚款上法律的规定,才能知道具体是如何进行处理的,不清楚的朋友要进行深入了解。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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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7: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