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是如何进行的 |
释义 | 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是如何进行的 两个时间节点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应注意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催告的时间不宜过早,也就是说,应当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或者说,应当在当事人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因为此时行政机关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催告的目的,就是警示当事人,如果继续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就可以或者说就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再给当事人一个自动履行行政决定的机会。如果在当事人诉讼期未届满之前催告,当事人就感不到“兵临城下”的压力,也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前的要求。申请强制执行前,不宜只从字面理解为只要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就属于申请前,应理解为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了(依法可以申请了),然后在申请前进行催告。二是,催告的时间也不能太晚。太晚了可能会超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三个月的期限。到那时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不再受理。因此,催告送达当事人的时间,最晚不能晚于申请法院期限届满之日的前十二天。因送达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起十天。之后只有一天申请期限,否则就会超期。为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催告时间应尽量早一些。不要等到“现上轿再现扎耳朵眼”,那样是有超期风险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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