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的规定 |
释义 | 什么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并付诸实施之后,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强制法6月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强制措施。这意味着,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 这部名字叫“行政强制”的法律,其目的不是重在“强制”,也不是要强化行政权力,而是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一样,“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权力的行使,所以准确地来说是行政强制规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鹰介绍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 行政强制在实施中也比较乱,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在实践当中实施主体、程序等没有严格的限制,行政强制权容易被滥用。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散’和‘乱’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宏表示,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所以要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袁*宏说:“制定行政强制法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它统一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 信*鹰还介绍了这部法律通过之后,迫切需要立法机关进行的工作,一是对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清理。二是需要大家观念的转变,要认真领会行政强制法的宗旨和原则,认真遵守每一个规定,信*鹰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一共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强制的情况 截至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有: (一)查封、扣押 海关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28部法律规定了查封、扣押(封存、扣留、暂扣等)措施,涉及海关、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26个实施主体。 禁止传销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63部行政法规规定了查封、扣押(封存、暂时封存、扣留、暂扣等)措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版行政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等41个实施主体。 (二)冻结 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海关法等4部法律规定了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税务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等4个实施主体。此外,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5部法律规定,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冻结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人民银行等2个实施主体。此外,外汇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 (三)检查、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垄断法、公路法等47部法律规定了人身检查、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检查公民住所、查验证件、现场检查、进入场所检查、查阅、复制、检查计算机系统、强制检测、开拆邮件检查、查询账户、查询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公安机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交通主管部门等31个实施主体。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58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人身检查、查验证件、现场检查、进入场所检查、查阅、复制、检查计算机系统、查询账户、查询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海关、文化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36个实施主体。 (四)应急、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24部法律规定了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紧急免疫接种、封锁、扑杀、销毁、强制检疫、立即拘留、禁闭、约束至酒醒、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疏散、撤离、交通管制、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动物防疫部门、公安机关等16个实施主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等35部行政法规规定了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紧急免疫接种、封锁、扑杀、销毁、强制检疫、立即拘留、扣留、禁闭、约束、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疏散、撤离、交通管制、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24个实施主体。 (五)金融监管、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7部法律规定了限制证券买卖、限制业务活动、托管、接管、整顿、机构重组、检验、检疫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4个实施主体。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规定了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托管、接管、临时接管、检验、检疫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2个实施主体。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有: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海关、税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防汛指挥机构、流域管理机构等。 除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外,行政法规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物价检查机构、铁路管理机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等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又作为行政强制行为的一个构成部分,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强制性。它意味着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象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非处分性。在行政强制措施中,无论作为基础性的有关强制措施的行政决定,还是对这一决定的执行,都不具有“处分性”。换句话说,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不是“处分”权利。这一点与行政强制执行不同。 第三,临时性。任何行政强制措施都是一种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因而具有临时性。如扣押、冻结、暂扣证照等,都是一种临时性的保障措施,不是行为的最终目的。 第四,实力性。行政行为有意思行为与实力行为之分,前者是一种决意的表达,往往表现为一种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后者以作出物理性的动作为特征,如对人身的强制约束。正因为这样,境外有学者把行政强制措施类的行为视作“事实行为”。 中国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没有单一的法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与规章之中,并且远比行政强制执行广泛。所有涉及行政强制行为的法规,都同时涉及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依法设定,但目前的问题在于,哪一级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这一问题需要由行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来解决。目前的情况是,法律、法规、规章都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权。 根据这一立法现状,中国现行拥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的主体几乎布满了所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说,只要对社会拥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它就同时拥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这些机关包括:公安、安全、工商、司法、狱政、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卫生、药品监督、审计、海关、税务、环保、质量监督、证券监督、外汇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亦可指行政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范的手段、形式或名称上统计,共有近300种(不含重复部分)。在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情况下,这种手段表现为“散”、“杂”、“乱”、“滥”、“重”。另外,哪些手段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独有的手段,哪些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手段,哪些是与其他行政行为共享的手段……这还有待于理论上的梳理。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内容,所以大家知道在我们国家不仅有软手段还有强硬的手段,而且在这方面是不允许退让的,所以大家要做个知法守法的人,不要破坏法律的底线。如果大家对这方面内容还有其他相应的问题,欢迎来咨询小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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