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如何起算 |
释义 |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中,出现很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纠纷,在保证人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并未就保证期间进行约定,那么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就会出现。是无期限限制还是从主债务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26条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限,是要求债权人必须要在期限届满前,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主债务即借款的履行期限,只有明确了该期限,才能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期限。因此明确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在计算保证期限时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债权人应该先遵守双方的交易习惯,如果没有交易习惯的,可以返还,但债权人如果主张还款的,须给债务人合理的还款期限。也就是从合理期限届满时,认定主债务到期。对于“随时主张原则”,实务界的理解不尽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就是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作为借款人的主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为了便于司法实践,认为在借款合同成立时就是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这两者是一致的,至于给对方合理的期限只是债权人权利的一种延伸。 另一种观点认为:“随时主张”是一个确定的弹性期间,该原则在于“提出”,这种提示出现中断效果,表明在双方相互提醒期限届满。债务履行期限自债务人清偿时或者债权人做出清偿提示时届满。 第三种观点认为: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是借款合同得以稳定存在的前提。“随时主张”是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给予对方的一个合理期间。该原则在于提醒债务人积极地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是出于公平的角度出发,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故此时的借款履行期限应该自借款合同成立时至“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届满之日。 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立法的精神,更能体现司法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设立保证合同的目的这一合同的宗旨在要求保证人及时地督促债务人还款,同时也是督促债权人及时追款,债务人一日不还款,保证人就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债权人一日不追索债务人还款,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就不可能开始计算,也就不会因为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免除保证责任。 必要的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是否有冲突?我们认为没有冲突,两个期限都是让债务人就履行债务做必要的准备,以避免因为债务人没有时间准备造成违约的状况,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如何确定这两个期限?首先要考虑债务的数额。数额较大的,应给予较长的履行期限。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果能对债务人的情况查清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不能查清债务人情况的,根据本地年度人均收入的标准与债务数额相比较。超过一年收入的,应给予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准备比较合适。其次要考虑债务形成的期限。对于债务形成时间较短的,应给予较短的履行期限。 综上,对于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的担保责任期限应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必要准备时间与合理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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